鹏祥律师之前在企业工作和做律师后,经常遇到正在创业、正在融资、或者正在为资金周转发愁的老板们(还包括个人),大家都会落入“担保”这个坑。而股权的让与担保还真的有些不同,鹏祥律师希望这篇文章你要认真读完。它可能帮你避开一个很多人踩过的坑。
第一、让与担保是啥?鹏祥律师用大白话说清楚
让与担保这个词,听着很学术,但它的意思其实不难理解。
简单说:你缺钱,找人借钱。对方说”行,但你得给我点保障”。你把自己的股权过户到对方名下作为担保,约定好什么时候还钱、什么时候把股权转回来。这就是让与担保。
它和普通的抵押、质押有啥不一样?举个生活中的例子:
抵押:你把房产证押给银行,房子还是你住着,还不上钱银行才能拍卖房子。
质押:你把车交给对方保管,车你不能开了,还不上钱对方可以拍卖。
让与担保:你把车直接过户到对方名下,车是他的了,他也开着。将来还钱了,车再过户回来。
鹏祥律师这么一讲,你应该能看出来了吧?
让与担保的力度最大——财产权利直接转移给了对方。这就埋下了很多风险隐患。
- 让与担保的典型交易结构
最常见的股权让与担保,交易结构是这样的:
第一步:签一份股权转让合同,把你的股权过户到债权人名下。表面上看,这是一笔买卖。
第二步:签一份回购协议,约定两年后你以更高的价格把股权买回来。比如,现在作价5000万转让,两年后7000万回购。
老板的思维通常是什么?5000万用了两年,还7000万——这2000万的差额,就是变相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第71条明确承认了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所以,这类交易本身是合法的。但问题是——
合法不代表没风险。让与担保在实践中,有很多”坑”等着你。
第二、让与担保的”小骗局”:合同陷阱
鹏祥律师提醒:现实中,很多让与担保纠纷都源于同一个问题——
口头说的是”让与担保”,签出来的却是”股权转让”。
怎么回事呢?
你跟对方谈的时候,明明说的是”我把股权过户给你担保一下”。但签合同的时候,对方拿出来的就是一份标准的股权转让合同,根本没提担保的事。
你想:”我们不是还有一份让与担保协议吗?”
对方通常的理由是说:”工商局只认股权转让合同,让与担保协议他们不登记。”
结果呢?两份协议,一份在先(让与担保协议),一份在后(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局备案的是后面那份。
鹏祥律师敲黑板:到了法庭上,法官会采信哪一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商初5号判决的裁判要旨,判断是否构成让与担保,要看三个要素:
① 是否存在被担保的合法有效债权;
② 是否具有股权转让的形式;
③ 是否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
法官会”穿透”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问题是——你得有证据证明双方确实有担保的合意。如果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协议,举证就会很困难。
对方比你懂法,对方请了律师,对方就会埋坑。
这就是鹏祥律师经常挂在嘴边的“商业就是江湖”!
第三、让与担保的”大骗场”:控制权陷阱
鹏祥律师前面说的只是”小骗局”。真正让很多民营企业老板痛不欲生的,是让与担保的”大骗场”。
典型场景是这样的:
你企业经营得不错,遇到了资金周转困难。有人主动找上门,说可以给你提供优惠的贷款,利息不高,条件也很好。你以为遇到了贵人。
第一步:签让与担保协议,把公司90%甚至100%的股权过户到对方名下。(现在是把身子给人家了)
第二步:对方说”光过户股权还不够,我得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你把法定代表人、公章、财务U盾都交出去了。(现在是要把脑子和心脏给人家了)
第三步:时机成熟,对方露出獠牙。直接召开股东会,把你和你的家族成员从董事会、监事会全部罢免,换上自己的人。(现在你已经不是你了)
这时候,股权是你的(实质上)、公司也是你的(名义上),但控制权已经完全在别人手里了。
鹏祥律师可不是吓唬你,这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真实案例。案号是(2019)京0105民初79879号。
基本案情:某某公司欠债,股东吴某把70%股权无偿转让给债权人指定的公司作为担保。后来,债权人召开股东会,更换了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吴某起诉,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法院认为:股权让与担保中,名义股东原则上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参与决策、选任管理者、分取红利等)。因此,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你是不是感觉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的确有道理,但鹏祥律师也想问各位老板一个问题,这个案子19年开始折腾,到20年12月第二审下判决书。这么长时间,请问各位老板你把一个公司干起来容易,还是干趴下容易?
鹏祥律师提醒:法律保护实质股东的权益,但你得先打赢官司。但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公司可能已经被对方控制、经营不善、甚至资产被转移。
“商业就是江湖”!是不是感受到有点血腥了?

第四、让与担保 vs 股权转让:怎么区分?
这是让与担保案件中最核心的争议点——双方到底是在做担保,还是在做买卖?
鹏祥律师再分享个经典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商初5号判决给出了非常清晰的裁判规则:
区分让与担保和股权转让,主要看两点:
第一,看合同目的。让与担保的目的在于为主债务提供担保,属于从合同;股权转让的目的在于获取对价款,是主合同。有没有主债权存在,是判断的关键。
第二,看股东权利是否受限。在让与担保中,受让方的股东权利通常受到限制(如不得对外转让股权、不得干预经营);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还特别指出:
股权回购条款的存在,不能简单推导出让与担保的结论。商事交易中,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第五、让与担保中,名义股东能行使股东权利吗?
鹏祥律师提醒:这是让与担保中最复杂的法律问题之一。
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9条来看,名义股东(债权人)对公司债权人不需要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这说明法律倾向于认定名义股东只是”名义上”的股东。
但是,从公司法的角度,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在公司内部,名义股东到底能不能行使股东权利?
司法实践的基本共识是:
① 原则上,名义股东不享有参与决策、选任管理者、分取红利等实质性股东权利;
② 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协议明确约定债权人可以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法院一般会尊重约定;
③ 在对外关系上,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善意第三人可以信赖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
这体现了让与担保的”内外区分”原则:
对内,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担保是核心,股权只是外壳;对外,看登记的外观——保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
如果,你想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角度去看股权纠纷,那么请看鹏祥律师《股权转让:一次性说透1.4股权代持》;
或者,你恰好是善意第三人,那么请看鹏祥律师《股权转让:一次性说透1.3善意取得》。
第六、让与担保中的出资责任问题
还有一个很多人容易忽略的风险点——出资责任。
假设这样一个场景:
公司注册资本10亿,实缴只有1亿。股东把90%股权让与担保给债权人。后来公司对外欠债还不上,债权人起诉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这时候,名义股东(债权人)要承担出资责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9条,名义股东不需要承担出资责任。
但要注意:这条规定保护的是名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如果名义股东自己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或者涉及其他诉讼,情况可能会更复杂。
鹏祥律师提醒:更关键的是——如果你作为债务人(实质股东),在股权已经让与担保的情况下,公司出现出资问题,你可能面临”双重责任”:既要对债权人还债,又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出资责任。
第七、签让与担保协议,双方实操建议
鹏祥律师接待过好多老板,他们一部分人都感叹认识我晚了,如果早些时候认识,就不会掉坑里了。鹏祥律师之前主线是做管理,大家喜欢和我聊一些管理困惑;鹏祥律师之前做过招商,也懂商业,大家也喜欢和我聊生意上的事;鹏祥律师也办过企业家的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私教久了,也都会问问。但是,所有老板都不愿意和我聊“掉坑”的事情,因为一经分析,最早都可以避免或者通过技巧实现可控,可惜都错过了。
所以,下面这几个技巧,希望能予以重视!
对债务人(实质股东)来说:
① 明确约定担保性质。在协议中明确写明”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系为担保债务履行,不构成真实股权转让”,避免产生歧义。
② 限制名义股东权利。明确约定名义股东不得参与公司经营、不得对外转让股权、不得分取红利等,只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 守住控制权底线。三会一层合理布局;有制定公司章程机会绝不放过;法定代表人、公章、财务U盾——这三样东西,原则上坚决不交。这是最后一道防线。
④ 约定清算义务。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如何实现担保权(折价、拍卖、变卖),以及清算的程序和标准。
⑤ 约定股权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避免”本金+固定利息”这种明显像借贷的表述,尽量与股权公允价值挂钩。
对债权人(名义股东)来说:
① 必要时,尽职调查一定要做透。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公司是否存在隐性债务、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这些都要查清楚。
② 约定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安插人、公司章程条款预埋,普遍忽略的一些职位等,虽然不能干预经营,但可以约定定期查看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知情权等权利,以便监控担保物价值。
③ 注意股权价值波动风险。只要公司经营妥当,通常股权不会价值稳定,但企业经营不善可能导致股权价值归零。尤其当心,股权背后是设计和圈套。
八、总结
鹏祥律师提醒:让与担保,表面上看是一种灵活的融资工具,实际上是把”股权”和”债权”两种权利糅合在一起,产生了极为复杂的法律关系。
对债务人来说,它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帮你渡过资金难关;用不好,可能让你失去公司的控制权。
对债权人来说,它像一张空头支票——股权登记在你名下,但你未必能真正行使股东权利;等你想要实现担保权的时候,可能发现股权已经一文不值。
所以,鹏祥律师的通常建议是:
能不用让与担保,尽量不用。股权质押、房产抵押等典型担保方式,法律规则清晰,风险更可控。
如果必须用,一定要请专业律师帮你审查合同条款——这钱花得值,比将来打官司、丢公司要划算得多。
签合同前多想一步,远比打官司时多走一步要省心。
【注解】
1.《九民纪要》71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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