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祥律师在商法律师的生涯里,见过一种让很多企业家都吃过亏的交易结构——明明签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心里都清楚这就是一笔借款,但偏偏在法律上这叫”股权”。比如,现实中最常见的是类似这样的情形:一方是企业,另一方要合作投资,双方白纸黑字签了《投资协议》,约定了固定回报、约定了回购条款。后来企业经营不善,投资方起诉要求回购股权,拿钱走人。结果呢?法院认定这不是股权投资,而是借贷。那个拿了钱的企业主傻眼了——以为自己在卖股权,其实是在借钱,借的钱要还,利息还要算。
这个陷阱,就是鹏祥律师今天要跟你聊的:明股实债。
首先,到底什么是明股实债?
通俗地讲,明股实债就是:表面上是股权转让,是投资入股,但实际上双方的真实意思是一笔借款。钱打过来,约定好什么时候还、还多少、利息多少,但形式上走了股权转让的壳。
你肯定要问了,既然是借钱,为什么不直接签借款合同?
鹏祥律师告诉你,因为场景很重要,大家的诉求不一样,甚至各怀鬼胎,所以绕这圈是有原因的。
第一个原因,绕监管。 国企为什么爱用这招?国务院国资委有规定,中央企业禁止对集团外企业拆借资金。想借钱给民营企业?麻烦得很,得报国资委备案。但如果包装成股权投资,程序就简单多了,审批更容易过。所以很多国企绕来绕去,最后选了一个”股权投资+固定回报+到期回购”的结构。鹏祥律师告诉你,这个动机本身就是最大的隐患——你们心里清楚是借贷,法律上一旦穿透,吃亏的往往是自己。
第二个原因,绕税收。 如果定性为贷款利息,增值税税率是6%,企业还要交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定性为股权转让,溢价部分可以做成别的安排,税收成本差一大截。所以很多私募基金也爱用这招,打着股权投资的旗号,实际上就是在放贷。私募基金监管规定里明确说了,借款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借款金额不能超过实缴金额的20%,但明股实债能不能绕开这条线?实践中争议很大,很多私募基金就是钻这个空子。
第三个原因,双方各有各的小算盘。 对融资方来说,直接说借款,风控过不了,报表不好看,融资成本也高。包装成股权融资,说出去好听,融资更顺利。对投资方来说,名义上是股东,就有更多的抓手——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关键时刻可以参与公司决策,比单纯的借款人地位强多了。鹏祥律师提醒,这些抓手也是很多公司后面发展很好导致冲突发生的根本原因。
所以,明股实债本质上是双方都心知肚明、各取所需的交易结构。只不过,后来出事了,法律要给你们断案的时候,看的可不是合同上写了什么字。商业就是江湖,看到这里是不是就很有感觉了,所以遇到一个律师懂管理,恰好又懂商业,是不是就知道珍惜啦。
其次,法律到底怎么断这个案?
鹏祥律师告诉你,法律上认定明股实债,用的是一个综合判断,不看你合同上写了”股权”还是”借款”。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表面是什么不重要,法院要看实质是什么。
那法院具体看什么呢?鹏祥律师给你列六个最核心的判断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里总结出来的:
第一,股权有没有确认。 投资方有没有被登记在股东名册里?有没有办工商变更登记?如果都没有,法院可能认定投资方根本不关心自己是不是真股东,你只是在放贷而已。
第二,你有没有参与经营管理。 这是最核心的标准之一。真正的股东是要参与公司决策的,董事会开会你去不去?股东会投票你投不投?分红的时候你在不在?如果投资方从来不参与公司经营,从来不行使股东权利,签了个股权转让协议然后就等着拿固定回报——那这哪是股东,这是债主。
第三,回报是不是固定的。 约定好了不管公司经营如何,你都拿固定利率的收益,旱涝保收。鹏祥律师告诉你,这一条非常致命——真正股权投资的原则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你不承担风险只收固定回报,这在法律上怎么看都不像股东。
第四,回购条件是什么。 如果回购是无条件的——到期你就得按约定价格回购,不管公司业绩如何——那更像借贷。但如果回购条件是”对赌条件”,比如公司达到某个业绩目标才触发回购,那更像是真正的股权投资激励。
第五,转让价款合不合理。 你买的股权,价格和真实价值差多远?如果明显偏低,收钱的还不是股权出让人,法院可能认定这根本不是股权交易。
第六,双方实际履行情况。 裁判机关还会看:你们在实际履行中是怎么做的?资金流向是借贷式的还是投资式的?这些细节往往比合同文本更有说服力。
鹏祥律师特别提醒:上面这六个标准,法院是综合判断的,不是一个否决全部。但任何一个标准拎出来,都可能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再次,民间借贷和股权投资,到底谁是赢家?
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为什么这么讲?鹏祥律师给你掰开了详细说说。
如果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对投资方意味着什么?
第一,利息可能受限制。以前民间借贷利率有”两线三区”的司法保护上限,现在虽然LPR四倍的上限还在,但实践中对金融机构出借的认定还有争议。如果你签的固定回报约定超过了法定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支持。
第二,担保可能跟着变。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性质变了,担保合同效力可能出问题。你当初以为有抵押有质押做保障,结果主合同被认定为借贷,担保合同跟着无效,那你的保障就悬了。
如果被认定为股权投资,对融资方意味着什么?
鹏祥律师告诉你,最扎心的来了:你以为你卖的是股权,结果被认定成借款,借出去的钱要还,利息还要算,股权呢?股权还是你的,但你已经把钱花了。
还有一种情况更冤:企业经营好了,投资方跳出来说”我是真股东,我要分红”。因为办了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公示了,他有权利外观。这时候你想把他踢出去?没那么容易。
所以鹏祥律师才说,明股实债最大的风险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双方在签合同的那一刻,心里都清楚这是在打擦边球,后来翻脸的时候才发现,擦边球擦的是自己的脚。
现在对商业就是江湖感觉是不是又进一步了!民法中很多的理论和实操在商法世界里是禁不住实操的。

另外:鹏祥律师提醒有两个坑最容易混在一起!
名股实债这个领域,有两种情形特别容易和明股实债搅在一起,分不清楚,企业家特别容易吃亏,鹏祥律师要重点提醒你。
第一个,让与担保。 什么叫让与担保?就是债务人把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务还清了,股权再转回来。这和明股实债长得非常像——都有股权转让的形式,都有固定回报,都有回购安排。但关键区别在哪里?让与担保的目的是担保,不是投资,投资方从一开始就没想过要当股东,股权只是”押在你这里”的凭证。民法典146条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法院要看真实意思表示:你到底是真想卖股权,还是用股权做担保?如果认定为让与担保,债权人在公司破产的时候能不能优先受偿?这个问题在法律界至今有争议,不同法院判的不一样。
鹏祥律师要特别提醒你:如果你的交易结构里有”让与担保”的设计,最好在合同里把真实意思写得明明白白,别让法官去猜你们到底想干什么,因为自由裁量权保不齐偏向谁。
第二个,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是股权融资里最常见的安排——投资方和融资方约定:如果公司业绩达到某个目标,大家皆大欢喜;如果没达到,融资方要回购股权或者给投资方现金补偿。你看,这和对赌条件下的回购,和明股实债的固定回报回购,看起来几乎一模一样。
但鹏祥律师告诉你,最高法院的裁判口径是:对赌协议里的回购条件,如果是和公司业绩挂钩的,那更像是股权投资激励,是有效的。但如果回购是无条件的、固定的,不管公司业绩如何投资方都要拿回本金和固定收益——这个和明股实债的固定回报有什么区别?
所以在对赌协议里,最容易踩的坑就是:把”业绩对赌”悄悄做成了”固定收益兜底”。鹏祥律师告诉你,这两个东西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真正的对赌,是和市场对赌、和业绩对赌,是投资方真的在承担风险;如果变成旱涝保收的固定回报,那法律迟早会把它认定为借贷。
对赌协议这个话题恰好是你最关心的,如果想从对赌角度去看差异,那么看鹏祥律师的《股权转让:一次性说透1.5对赌协议》。
最后,法院和仲裁庭,裁判思路不一样
说到这,鹏祥律师要给你补充一个重要的现实——法院和仲裁庭对明股实债的处理思路不完全一样,选错了渠道,可能直接影响结果。
法院的思路是”探求真意”,要看表面行为背后真实的意思是什么。你签的是股权转让,但你们真实的意思是不是借款?如果是,以借贷关系认定,利息按借贷规则来。
但商事仲裁庭的做法就不太一样了。仲裁庭更强调意思自治,你合同怎么签的,我原则上尊重。哪怕形式上是股权转让约定了固定回报,仲裁庭可能直接说:你约定了十年后返还,那就是返还。至于这十万块钱叫股本还是叫本金,我拒绝评价。你约定的10%收益,不管是叫分红还是叫利息,欠了就给。
这个差异意味着什么?鹏祥律师告诉你,如果你签了明股实债的协议,后来出事了要打官司,在法院和仲裁庭可能得到完全不同的结果。选哪个渠道解决,有时候直接决定了输赢。
聪明的你如果在协议中发现对方约定裁判机构是法院还是仲裁庭,是不是陷阱的味道一下子就闻出来了!现在对商业就是江湖的理解,可以实操了。
本来要结束了,鹏祥律师,就再分享一下实操
鹏祥律师敲黑板:内外有别,三招防身
明股实债的交易里,有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内外有别。鹏祥律师给你解释一下,然后给你三招防身的建议。
什么叫内外有别?就是你投资方和融资方签的合同怎么约定是一回事,但这个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是另一回事。你投资方取得了股权、办了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公示了——这个公示有公信力。如果公司对外欠了钱,债权人告上法院,法院保护的是那个工商登记上的权利外观。你说”我实际上是借款”,债权人可以不管这一套。所以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法律优先保护的是权利外观,是公示信息。
那合同能不能约束第三人?不能。所以你签合同的时候,就要想清楚:你的合同只在你和对方之间有效,对外无效。一旦公司出事,投资方的优先受偿顺位,是按股东还是按债权人,法律有不同安排。
第一招,写清楚真实意思。 合同里不要只写”股权转让”,要把你们的真实交易目的写进去。哪怕写得直白一点,也比让法官去猜强一百倍。鹏祥律师要说的是,你以为律师写”股权回购安排”比写”借款安排”显得专业?实际上,直白写清楚才是真正专业的做法。
第二招,资金往来留好证据。 你打款的时候,附言写什么?你收固定回报的时候,会计账怎么处理?这些细节在打官司的时候往往是决定胜负的关键。鹏祥律师告诉你,法院判断你到底是股东还是债权人,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就是你们的资金是怎么走的——是投资款还是借款,账上怎么记的,非常关键。
第三招,工商登记要想清楚再办。 一旦办了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公示了,你就有了股东的权利外观。这个外观是把双刃剑:对你有利的方面是你有了参与公司决策的法律基础;对你不利的方面是债权人、第三人都可以基于这个外观来跟你打交道。所以鹏祥律师的建议是:如果你本质上是想借钱,先别急着办工商变更登记。
总结
商海行舟,暗礁密布。明股实债这个领域,水深在什么地方?不是法律条文本身有多复杂,而是这个交易结构的本质就是”模糊地带”,而法律最讨厌的就是模糊地带。你绕监管、绕税收、绕风控,到最后发现,最难绕过去的是法官那双穿透表象的眼睛。
鹏祥律师给你一句忠告:签任何涉及股权转让的文件之前,先想清楚你要的是股权还是债权,不同的结构对应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同的裁判机关可能给出完全不同的判决。选对合同结构、选对争议解决渠道,比事后花大价钱打官司强一百倍。
作为企业实战走出来的鹏祥律师,希望以上内容能让你对明股实债有更深层的认知,更欢迎交个朋友!鹏祥律师,企业实战转型,懂商业、擅管理、会落地实操。(联系方式在文末,欢迎打赏!)
【注解】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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