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两点,你盯着屏幕,用AI终于搞定了一个”爆款视频”,信心满满地发到平台。第二天早上,两条消息砸过来:平台通知说内容因侵权投诉被下架;私信里躺着一封律师函,措辞客气但杀气腾腾。
你开始慌了。
但这里鹏祥律师要提个醒:收到律师函≠你一定侵权。律师函是权利人的正式主张,不是法院的判决。况且你有权利为自己辩护,也有时间窗口做出正确的应对。
鹏祥律师撰写本文目的:给所有用AI工具做内容的朋友,写一份务实的应急手册。不教”如何赖账”,而是帮你搞清楚:法律上到底发生了什么,接下来72小时该怎么走,以及未来怎么从根本上避坑。
第一部分:法律框架——你需要理解的三个概念
1.1 “通知-删除”规则:为什么平台有权下架你的内容
平台下架你的内容,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这个规则的逻辑很简单:任何权利人只要向平台提交”初步侵权证据+身份信息”,平台就有法律义务对涉嫌内容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如果平台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平台要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什么?平台下架你的内容,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平台不是在帮权利人欺负你,而是在履行法律义务。但这也意味着:下架不等于侵权成立。下架只是平台的临时保全措施,不是法院的判决。你仍然有权向平台提交”反通知”,说明自己不侵权,要求恢复内容。
1.2 律师函的三重身份:警告、时效中断、证据固定
律师函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由执业律师以律所名义发出的正式法律文书。鹏祥律师发现,生活中还是有很多人把律师函当成”吓唬人的”,这是错的。
律师函有三个关键的法律效力:
第一,正式主张权利。律师函用专业措辞告诉你,对方认为你侵犯了他的权益,建议你赶紧处理。这是权利人维权的第一步。
第二,中断诉讼时效。从你收到律师函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或中断延缓。这给了权利人更从容的维权时间窗口——这一点常常被低估。
第三,固定事实。律师函一旦发出,函中所载的主张和事实陈述,在后续诉讼中可能成为证据。
当然,收到律师函那一刻,也不用怕的要死。因为律师函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不能直接冻结你的账户,不能直接让你赔钱。但它是诉讼的前奏,或者调解的信号,或者是就要考验你谈判的能力了。
鹏祥律师敲黑板:收到律师函的人最常犯的错误,就是两件事。要么完全无视,认为”吓唬人的”;要么彻底慌了,立即答应对方任何条件。两种反应都可能是错的。
1.3 AI生成内容的法律定性:独创性投入决定一切
这是整个事件的核心症结。AI生成的内容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取决于人类在其中投入了多少独创性智力劳动。这不是学界的立场偏好,而是中国司法实践的核心判断标准。
鹏祥律师用两个场景让你好好理解一下。
情景一:你只是输入了描述性指令,AI自动生成,你没做任何实质性修改。
比如”帮我写一篇小红书春季护肤的文章”,AI输出了完整内容。这种情况下,生成内容很难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为它体现的是AI算法基于既有数据的统计规律,而非人类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但这不意味着你没有风险。
是不是有偷着开心的感觉?但是,如果这段内容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你仍然可能构成侵权——因为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不要求你必须先有著作权,才能侵权。
情景二:你对AI生成过程投入了显著的独创性智力劳动。
你提供了详细的创作构思、特定的情节框架、个人风格的表达要求,然后对AI初稿进行了深度修改、重构和润色,最终内容体现了你个性化的选择和表达。在这种情况下,内容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你有权成为著作权人或共有著作权人。同时,这种独创性投入也是你最重要的抗辩武器。
核心结论:无论哪种情况,”内容是AI生成的”本身不是免责金牌。是否侵权,看的还是内容本身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第二部分:真实案例——别人踩过的坑
案例一:(2025)浙01民终3998号——AI工具批量生成内容被认定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合肥某信息技术公司、合肥某科技公司运营的”AI写作×”工具,提供”小红书种草文案””小红书旅游攻略”等针对小红书平台的内容生成服务,以及”伪原创/文章改写/AI智能改写”等服务,构成对小红书平台运营方的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告通过AI工具批量生成与原告平台风格、内容高度相似的”种草笔记”,并非简单使用AI技术,而是在明知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利用AI工具生产大量具有混淆性的内容,以挤占原告平台用户注意力和市场资源为目的。二审杭州中院维持了上述认定。
鹏祥律师解析:
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即使AI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难以被认定为侵权,通过AI工具批量制造具有市场混淆效果的内容,仍然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内容创作者而言,这提醒了一件事——如果你的AI批量生成策略是”把别人的风格模仿一遍然后大规模发”,风险不只在版权,还有不正当竞争的大门等着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个更宽泛的法律风险,不仅限于著作权。
案例二:(2020)沪73民终567号——游戏角色”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
基本案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一起游戏侵权案件中,对涉案游戏角色、武器、技能等核心表达元素进行了详细比对。法院认为,即使两部游戏题材相近、世界观相似,如果具体到角色名称设计、武器外观描述、技能表现方式等表达层面构成实质性相似,仍然构成著作权侵权。
鹏祥律师解析:
侵权的判断标准是”表达层面的相似”,不是”主题或思想层面的相似”。同样写”职场成长故事”,如果AI生成内容在主角背景、关键情节设置、具体对白表达上与某部知名小说高度吻合,即便出发点是”独立创作”,在法律上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鹏祥律师提醒:你需要在表达层面做出足够的差异化,不能只改主题不改表达。
案例三:(2024)津03民终1975号——平台下架的合规性与用户反通知权
基本案情:法院认定,平台在收到权利人符合法定形式的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相关侵权内容,是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用户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向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反通知),平台必须将该声明转送原投诉方。如果原投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平台应当恢复内容。
鹏祥律师解析:
这个案例给被下架用户的关键启示是:下架不是终局。你有权利通过反通知程序要求平台恢复内容。但反通知的成功率取决于你能否提供充分的”不侵权证据”。如果你的创作过程记录完整,能证明独创性投入,反通知就有成功的可能。
第三部分:72小时应急方案——收到律师函后该怎么走
第一步(24小时内):冷静、核实、固定证据
第一件事:核实律师函的真伪。
把小概率事件排除,确认发函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否真实存在。可以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https://credit.acla.org.cn/)核实。虽然虚假律师函很少见,但核实成本极低,值得做。
第二件事:固定证据。这是最重要的事,越快越好。
自有内容证据:被下架内容的完整快照,AI生成时的原始提示词、参数设置、生成过程记录(很多AI平台有操作日志或版本历史),以及你后来对AI初稿做的所有修改记录。这些证据的核心价值在于:证明你的创作过程具有多少”独创性投入”。
平台通知证据:下架通知的截图或原件,平台的申诉入口记录,以及如果对方投诉时附带了侵权内容描述的话,截屏保存对方提交的具体内容。
律师函原件:保留律师函的PDF或纸质原件,以及快递底单(如果是通过快递寄送的)。
初步事实核查:对着律师函,逐一核查:对方声称侵犯的具体是哪项权利?对方提供的初步证据是什么?你的被投诉内容与对方作品的相似点在哪里?很多律师函本身存在夸大或错误主张,初步核查能帮你判断对方底气有多足。
第三件事:初步法律评估。
如果你针对自己实际情况判断不了,建议立即委托律师,在梳理具体证据后,律师会明确告诉你侵权风险是高是低,以及低在哪里、高在哪里。鹏祥律师提醒,此时不要心痛律师费,否则后面又是耽误时间,你自己还不一定能从法律角度把和解金谈下来。
第二步(24-48小时):实质评估侵权主张的合法性
证据固定完毕后,你需要对号入座地做实质判断。鹏祥律师提醒:这一步的目标是判断对方的侵权主张是否站得住脚。
看”实质性相似”是否成立。
将你的内容与对方主张权利的作品进行细致比对——是文字组合、情节设计、角色设定,还是整体风格的相似?相似点是”思想”(主题、概念、创意方向)还是”表达”(具体文字、画面构图)?如果是思想层面的相似,不构成侵权;如果是表达层面的高度吻合,侵权风险显著上升。
看”接触可能性”是否成立。
对方需要证明”接触”——即你的内容有合理机会接触到他的原作品。如果对方的作品是公开发表多年的知名作品,你使用了类似主题和表达,风险上升;如果对方作品相当小众,你通过AI独立生成的内容恰好高度相似,这种”巧合”的解释成本会很高。
看有没有合理使用空间。
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而适当引用;为了说明一个问题而引用他人内容(但要注意引用比例和引用方式)——这些可能构成抗辩。而最重要的抗辩是:你的内容如果能够证明是”独立创作”的表达,则与对方作品相似可能只是”独立创作中的合理巧合”。鹏祥律师提醒千万不要忽视这个重要的抗辩,很多时候是你减损或解套的大杀器哟!
第三步(48-72小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路径
到现在,你有了足够的信息,可以做出战略选择。
路径A:侵权风险较高,希望快速解决。
主动联系发函方协商是最务实的路径。你可以考虑:承认事实并真诚道歉(如果确实存在侵权);协商赔偿金额——通常比诉讼判赔额更有谈判空间,因为对方也要考虑诉讼成本;承诺立即停止传播并删除相关内容;争取签署书面和解协议,并要求对方出具”不再追究”的书面承诺。鹏祥律师提醒:现实中,这条路往往是捷径。当然,也有优劣,优势是快速、成本可控;劣势是可能要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
路径B:坚信不构成侵权,协商无果。
向平台提交反通知——附上你的创作过程记录、独创性说明,以及与对方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详细比对分析。平台必须将你的反通知转送原投诉方。同步委托律师准备应诉材料——抗辩方向包括:主张AI生成内容具有独创性;主张两者不构成表达层面的实质性相似;主张属于合理使用;质疑对方权利归属证据不足。这条路的优势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劣势是可能面临诉讼。鹏祥律师提醒:从传播和策划角度,这也是一个很好的抓手!

第四部分:未来怎么避坑——事前预防胜于事后补救
事后救济永远不如事前预防。
鹏祥律师分享最珍贵的心得:AI生成内容的合规,本质上是把版权思维嵌入创作全流程。
维度一:工具选择——从免费到合规
鹏祥律师实调过,几乎90%的人都不会看用户协议或隐私协议。很多客户优先选择用户协议清晰的AI工具。很多免费工具的用户协议和隐私协议很模糊:生成内容版权归平台所有,商用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在选工具时,不仅要看生成效果,还要看:平台是否明确允许商用?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约定?平台是否对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作出承诺?付费商业版本通常在版权条款上更清晰。
留存与AI工具的服务协议文本。这是你与平台之间权利义务的最直接依据,发生纠纷时可能是关键证据。
维度二:生成过程——输入端管住风险
禁止向AI输入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作为生成指令。有用户把一篇文章粘贴进AI说”仿写这个风格”,这本身就是潜在的侵权指令。
禁止上传他人享有权利的图片、视频、音频片段作为生成素材。如果你的”参考图”是他人享有权利的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由此生成的图片在法律上同样存在风险。
保留完整的创作过程记录。从提示词文本、参数设置、不同生成版本,到后期人工编辑修改(保留PS工程文件、剪辑软件时间线),每一步都有证据价值。参考相关判例,仅能提供最终成果而无法证明创作过程,在主张权利或抗辩时都可能处于被动。
鹏祥律师特别提醒:如果你的AI生成内容被他人投诉侵权,创作过程记录就是你最重要的武器;反过来,如果你的AI生成内容被他人抄袭,创作过程记录也是你维权的关键证据。
维度三:发布前审查——守住最后一道关
实质性相似排查——这是最核心的审查动作。对涉及文学、艺术、影视、设计类内容的生成稿,在发布前使用专业工具做相似度比对,排查与知名作品(尤其是有版权保护的IP)的潜在相似性。特别提示:知名影视角色、动漫形象、游戏角色的外观描述和风格模仿,是高风险雷区——相关权利方的维权意愿通常很强。
人格权合规审查。检查生成内容是否出现了可识别的真实自然人肖像或姓名(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对他人或公司的侮辱、诽谤性描述;是否涉及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内容。
留存审核记录。哪怕是内部审核记录,保存好之后也是”我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如果经排查发现高风险内容,宁可不用,也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发布。AI生成的内容,一旦被认定侵权,责任成本远高于重写一篇文章的时间成本。
维度四:内部合规——把规矩立起来
制定AI内容合规手册。明确生成、审核、发布三环节的具体流程和责任人;明确什么类型的内容必须经过人工审查;明确收到侵权投诉后的应急处理程序。
定期培训内容运营和营销团队。AI是工具,但用工具的人必须知道红线在哪里。很多侵权行为不是团队故意违法,而是不知道AI生成的内容会引发风险。
鹏祥律师提醒:现实中,有表格或优化流程可以实现;可以鹏祥律师做专项定制服务会帮助建立和完善整体防范体系。如果你想对合规有意识不到的好处探索一下,请看鹏祥律师的这篇文章《鹏祥律师”通俗易懂谈合规”:合规不是形式主义,是中小企业老板最该搞的一件事》。
第五部分:行业预警——通知删除规则正在被滥用
除了帮创作者避坑,还有一件事值得大家共同关注。
AI工具能够批量生成大量内容,理论上也可以被用于批量发起投诉——即利用”通知-删除”规则,向平台批量投诉竞争对手的合法内容,要求平台下架。平台接到通知后依法必须处理,但投诉方可能既不需要开庭,也不需要拿出充分证据,就能让对手的内容在平台上消失一段时间。
这个漏洞对内容平台和内容创作者都是新的挑战:平台如何审核”初步证据”的真实性?被错误投诉的用户,维权成本是否过高?这些都是监管层面正在讨论的问题,也值得每一位内容从业者持续关注。
鹏祥律师是善意提醒,可别想歪了!
总结
Ai时代是我们赶上的一个好时代,好时代就不要让边边角角阻挡我们的前行,耽误我们时间。
所以,收到律师函的那一刻,是你合规意识被唤醒的时刻,更是你超越与你一起奔逃竞争者的机会。
就算你没有合规执行力,鹏祥律师也真心希望,你能把合规的思维嵌入创作的每一个环节——选工具时想一想,生成时记一记,发布前查一查——这样也能尽量把风险挡在门外。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你!
注解: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修订通过,这是该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的又一次里程碑式调整。新法于2025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竞争法律体系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而进行的系统性升级。本次修订更加注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基础地位,更加注重促进创新活力的持续迸发,更加注重保障消费者福祉的不断提升。同时,本次修订在价值取向上致力于在多目标间寻求精妙平衡:既要维护竞争自由,又要规制竞争失序;既要鼓励创新突破,又要防范创新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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