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在虚拟世界里,谁该买单?——VR体验馆避险指南

一、引言:当"身临其境"变成"摔得真实"

当你路过商场的VR体验馆时,第一次看到这种场景十有八九会感觉好笑:有的人头上戴着设备把眼睛罩住,周围空荡荡,只有他在伸手在四处乱摸,腿脚试探的在来回移动。或许,你怎么也想不到,玩游戏的人怎么会受伤,而且还会骨折?

VR/AR技术的核心卖点是”沉浸感”——让你分不清虚拟与现实。但当这种沉浸感导致玩家做出危险动作时,法律上该如何界定经营者的责任边界?

鹏祥律师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VR体验馆的经营者明确知晓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哪里,以及玩家、经营者、设备供应商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本质——从"看得见"到"防得住"

我们先讲技术特性,再说法律逻辑。

VR体验与传统娱乐项目的根本区别在于感知扭曲:头显屏蔽了玩家的真实视觉输入,代之以计算机生成的虚拟画面。玩家的本体感觉(proprioception)被重新校准——所以,你在现实中迈出一步,在虚拟世界里可能是”瞬移”;你现实中站在平地,虚拟世界里可能是”悬崖”。

注:如果你实在不能理解,鹏祥律师建议你看看《头号玩家》电影、或者美剧《边缘世界》。

这种感知扭曲带来了三个特殊风险:

第一,空间感知失灵:玩家无法通过视觉判断真实环境中的障碍物位置,只能依赖设备的边界提示;比如,游戏画面会产生“虚拟”围栏或墙体。

第二,应激反应放大:当虚拟场景触发恐惧(如坠落、撞击)时,的本能反应(后退、躲闪)会直接在真实空间中执行,而玩家意识不到真实环境中的危险。比如游戏中蟒蛇猛然窜出扑过来,玩家下意识使劲往后推,结果撞到了身后解释的墙导致受伤。

第三,沉浸深度不可控:不同玩家的沉浸程度差异巨大,有人能保持”这是游戏”的清醒,有人会完全”入戏”。经营者难以预判单个玩家的风险阈值。

体验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

鹏祥律师提醒:《民法典》第1198条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法条。

鹏祥律师用三维度分析法来但帮你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讲明白?

1.事前维度:是否对特殊风险进行了充分告知?

实操关键:游戏对感知扭曲风险,是否以玩家能理解的方式明确提示?

2.事中维度:现场防护措施是否与技术风险相匹配?

实操关键:虚拟围栏之外,一定有留有实体缓冲空间。

3.事后维度: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

实操关键:第一时间“科学”询问或“正确”救助,而不是“漠视”或“随意”让玩家“自行”离开。

鹏祥律师引号圈起的词组,站在经营者角度就是固定有利的证据,站在玩家角度就是侵权责任划分关键。

鹏祥律师建议:体验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套用传统娱乐场所的”一般注意”标准,而应适用”特殊注意”标准——即针对XR技术特有的感知扭曲风险,采取专门性的防护措施。

大白话理解就是:传统游乐园的安全保障是”把坑填平让人别摔倒”,那VR体验馆的安全保障就是”在用户看不见路的情况下,还要确保他不会撞上墙或人”。

 

三、技术场景映射——VR体验馆的四个责任雷区

相比传统娱乐场所,VR体验馆有其行业特有的责任放大器。以下是四个高风险场景。

【责任雷区一:免责协议的”效力幻觉”】

但凡VR体验馆经营者重视风险,他们都会要求玩家签署免责协议,声明”自愿承担体验风险”。但根据《民法典》第506条,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更关键的是,VR的感知扭曲风险属于”隐蔽风险”——玩家签署协议时,往往并不真正理解”沉浸感”意味着什么。法院倾向于认定:经营者不能仅凭一纸协议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雷区二:虚拟围栏的”边界失效”】

大多数VR设备提供虚拟围栏功能,当玩家接近真实空间边界时,虚拟画面会显示网格墙。但这个设计有致命缺陷:它依赖用户”看到”警告并主动停止。当玩家处于高度沉浸状态时,可能根本注意不到围栏警告,或者即使看到也无法及时控制身体动作。

鹏祥律师提醒:虚拟围栏是技术工具,不是法律免责牌。经营者不能因为有了虚拟围栏,就省略实体缓冲区的设置,你一定要根据实际场地安排缓冲区,甚至根据游戏内容设置必要的缓冲设备。

【责任雷区三:设备安全与内容审核的”责任真空”】

VR体验涉及硬件(头显、定位基站)和软件(游戏内容)两个层面。如果事故是因设备定位漂移导致玩家撞上障碍物,责任在设备供应商还是经营者?如果游戏内容本身设计过于惊悚导致玩家应激反应,责任在内容开发商还是经营者?现行法律对这类”技术链责任”的划分尚不明确,但法院通常倾向于让经营者承担第一责任——因为玩家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经营者有义务确保提供的设备和服务是安全的。

【责任雷区四:未成年人体验的”超敏感场景”】

VR体验馆的客群中有大量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风险认知能力和身体控制能力均弱于成年人,且更容易过度沉浸。《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应对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护。这意味着,对未成年玩家的安全保障标准,应当高于成年玩家。

 

四、真实案例分享

案例:(2019)沪01民终7689号(上海一中院)

基本案情:周某在游戏中乘坐电梯到高层,电梯门打开后,周某沿一根木板走入高空,然后跳下摔倒受伤。周某诉请体验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主张。

法院认为:VR体验馆作为专业经营者,应当预见其提供的沉浸式体验可能导致玩家产生应激反应并做出危险动作。体验馆虽设置了虚拟围栏,但未在玩家身后设置实体缓冲区,且未对”高空跳伞”项目的特殊风险进行针对性告知,未尽到与VR技术风险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玩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亦有注意义务,但VR的感知扭曲特性显著降低了其风险预判能力,故适当减轻其责任。

裁判要旨:VR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应高于传统娱乐场所;虚拟围栏不能替代实体防护,技术风险需要技术+物理的双重防范。

最终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沪01民终768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周某赔偿款项共计4,454.70元(包含医疗费2,598.70元、交通费356元以及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上诉人周某的一审其余诉讼请求;四、被上诉人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周某自愿补偿款项共计829元(包含医疗费4元、营养费90元、护理费120元以及误工费615元)。

 

五、合规建议——VR体验馆的四步"筑墙"清单

针对上述责任雷区,鹏祥律师给出可落地的操作建议:

① 重构告知机制:从”签字免责”到”体验前试训”
在玩家正式体验前,设置3-5分钟的”适应训练”环节,让玩家在低风险虚拟环境中熟悉感知扭曲效应,并明确告知”你看到的不是真实的”。训练过程录像留存,作为已尽告知义务的证据。如果上述很难实现,那么在玩家正式体验前,在等候区设置屏显播放感知扭曲效应视频,以及告知提醒。

② 建立实体缓冲区:虚拟围栏外再留合适空间
无论虚拟围栏如何设置,在真实空间边界与虚拟边界之间,必须保留实体缓冲区域,并设置软包墙面。这是防止”穿模”的最后防线。

③ 区分成人与未成年人体验标准
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默认关闭高风险内容(如坠落、撞击场景),且必须有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对14-18岁未成年人,考虑单次时长和强制增加安全提示频次。

④ 建立设备安全台账与内容分级制度
每日开馆前检查定位基站精度,每月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校准设备;建立游戏内容分级制度(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根据玩家年龄和身体状况匹配内容。
执行难度:较高 | 需长期投入

 

六、总结

扩展现实是科技发展的趋势,也是AI浪潮后又一个值得期待的领域,伴随6G应用和软硬件升级带来全新的震撼,一定是远超早年各处受限的体验感受。它比电影更沉浸,比密室逃脱更刺激,比传统电玩更有科技感。它创造前所未有的娱乐体验,也放大了前所未有的安全风险。当玩家”入戏”时,他们暂时失去了对现实世界的判断能力,这时候,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是”提醒一下”那么简单,而是要把玩家当作”暂时失去行为能力的人”来保护。

鹏祥律师提醒:玩家能安全地摘下头显,而不是被抬上救护车。

注解: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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