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应避开的10大危险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了,有限公司中的夫妻公司或夫妻店会有哪些新的风险和隐患?希望鹏祥律师的分享会有启发!

【第1大危险:股东出资有明确期限】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改变了以往股东可以自行约定长期出资期限的做法。从7月1号注册的有限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你最关心的重点来了。6月30日前成立夫妻公司该怎么办呢?别担心,有3年的过渡期。也就是说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应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为5年内。千万不要小看这个变动,它跟多个法条联动的,对外涉及公司与债权人关系,对内会涉及到股东间利益关系,对夫妻婚姻财产的影响也非常巨大。

鹏祥律师提醒:千万别匆忙减资!尤其是知产出资的,千万不要被一些不靠谱的XX公司忽悠了,这可是个大坑。到时我会写一篇深度的文章,帮大家了解实务中减资那些害人不浅的坑!

【第2大危险:法人人格否认】

夫妻公司的人格否认问题。

简而言之,就是指公司财产与个人资产之间的界限模糊,就如同左手公司赚的钱直接流入右手夫妻的口袋。

一旦法院认定夫妻公司存在人格否认,会击穿两层保护伞。

第一个是公司将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个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个因为夫妻关系,夫妻二人的家庭财产也失去保护。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其中的第二十三条对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更为严格。

在现实中,夫妻随意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或将公司财产置于个人名下的情况比比皆是。

因此,一旦夫妻公司被认定为法人人格否认,大概率上,夫妻二人都将难以逃脱此劫。

如何预防?

鹏祥律师给出的关键建议:

务必明确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这也是法院裁判的核心标准。

【第3大危险:审计委员会】

现实中,很多夫妻公司,老公是董事长,老婆是总经理,或者老公是董事长,老婆是监事;或者老公是执行董事、老婆是财务经理等等。只要夫妻和睦,无论是虚职还是实权,其实都还好。然而,一旦涉及到公司内部权力的平衡问题,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新公司法,有限公司在不设立监事会的情况下,可以成立审计委员会。当前的规定较为框架化,意味着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需求,由律师在公司章程中进行个性化设计。例如,可以在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通过审计委员会引入必要的制衡机制;在财务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中,加强联络和监督功能;在财务信息审核流程中,确保能够表达独立见解并执行有效监督等等。

想深入了解或正确设立审计委员会,可联系鹏祥律师!

【第4大危险:知情权】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有重大突破。

这次是新增加了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

朋友们,是会计凭证呀! 

你可以想象一下,处于即将离婚状态时,尤其是对经营不太了解的、甚至一直边被缘化的夫妻一方来说,她必定会第三方中介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去查阅这些财务最底层的资料,以往公司隐藏、篡改公司财务信息较为常见,但现在很难了,或者说风险更大了。

配偶对公司实际运营情况有所了解,或将查出来的情形作为更多的离婚谈判砝码。

鹏祥律师也同时提醒,股东知情权的诉讼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夫妻公司中面临离婚的一方千万不能轻视,而且诉讼过程中,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神,一定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

【第5大危险:抢公章、抢证照

想必大家还记得2020年,当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抢公章的事情吧。

公司控制权核心争夺很多时候就是法定代表人、公章、财务权这三个方面。

但是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新增了“电子营业执照”的规定,再结合第十条和第三十五条,让变更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过程更加便利。

这意味着在夫妻公司的控制权争夺中,“抢公章”“抢证照”以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混乱局面将大有改善。

想深入了解用定制公司章程更好的使用控制权,可联系鹏祥律师!

【第6大危险:强制注销】

在新公司法实施的背景下,夫妻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想要劫后余生几乎不再可能。

新公司法新增的第二百四十一条,针对鹏祥律师提到的三种情形,只要满三年,并且公告60日,无需经历清算程序,公司就会消失,而且该偿还的债务也不能免除。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或责令关闭,夫妻一商量就把公司搁置不管,打算躲过风头后东山再起。

然而,强制注销后,会带来许多以往不曾有的损失。

比如,三年之后公司字号被注销掉,尤其公司名字是以夫妻名字或特殊含义命名的,很可能会被别人抢注;

间接损失也不少,比如公司名字的网站,尤其域名特别值钱的那种;

同理,类似情形下的商标、一定口碑的商誉等等,很可能都成为别人的嫁衣或隐藏潜在的纠纷。

所以,鹏祥律师建议,在成为僵尸企业前,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详细咨询,然后再下决定!

【第7大危险:股东失权】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股东失权可谓是石破天惊,弥补了之前《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股东除名实操中的巨大漏洞。
股东失权,简单理解,就是股东未能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公司便有权宣告其失去相应的股权。对于夫妻公司而言,对公司运营和债权人都会有影响。尤其对于处在离婚敏感期的朋友们来讲,你若在夫妻公司长期处于权利制衡状态,或者你对经营不太了解的、甚至一直边被缘化,股东失权会被用作策略和技巧的有力抓手。

鹏祥律师提醒:一定要关注股东失权对夫妻公司权力制衡新增博弈变化的空间。比如,主动进攻型,夫妻一方小股东在离婚等情况下利用股东失权制度,给大股东制造股东失权的困境;比如,被动进攻性,夫妻一方可能会有意或无意放弃股权,甚至通过债权人实现主动被迫丧失股权。而且因为夫妻公司的特殊性,很多时候决策和财务管理上的不透明,再叠加法人人格否认,这绝对是一场惊心动魄的竞技场。针对股东失权,

鹏祥律师建议夫妻一方,要抓住三个把手:第一:提前在公司章程进行出资与失权的布局。第二:股东会决议弥补章程对未出资股权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权相应权力的限制。第三:掌控失权决议的主体董事会。最后,针对离婚涉及股权的诉讼,请务必咨询懂公司法的离婚律师;如果想通过谈判争取实现诉讼的效果,请务必寻找熟悉公司法、擅长商务谈判的婚姻律师。

【第8大危险:股权转让】

现实中,大部分夫妻公司都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资产的界限模糊。为了防止法人人格否认,律师会建议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账簿,避免财务混同;夫妻财产分割,以防未来举证出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引入其他股东,避免夫妻100%持股。

鹏祥律师提醒,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取消了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仍保留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现实中,大部分夫妻公司存在管理不规范和法律风险漏洞问题。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法人人格否认、加速到期等问题,再加上股权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通谋虚伪的股权转让等复杂情况,想想你就头大了。

鹏祥律师总结:要想稳健发展,婚姻关系的稳定是根本。然而,仅仅依靠婚姻关系的稳定是不够的,从源头进行股权设计和规划,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防控机制,才是确保夫妻公司长远发展的保障。

【第9大危险:抽逃出资】

第一:责任更明确了。新《公司法》第53条在原第35条的基础上增设了第2款,明确了股东抽逃出资的返还责任,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赔偿责任。通俗理解就是,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返还出资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公司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鹏祥律师提醒:负有责任是指直接参与了抽逃出资过程,或者未尽勤勉义务导致了公司资产被股东侵害的法律后果,本次修订更多包含了董监高消极不作为的情形。

也就是说在夫妻公司中,一旦出问题,基本上谁都跑不了,只是责任大小。第二:判断抽逃出资情形。很多中小企业都会遇到抽逃出资情形判断的困惑。《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列举了三种典型情形,和一个兜底的“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为什么不一一列举,要用一个兜底的口袋条款。

因为现实中,公司经营需要钱的情形太多了。甚至很多中小企业,尤其规模不大的夫妻公司,通常老板一个电话给财务,只需一句话:把出资的那笔钱转出来。所以,法院裁判关键就看抽逃出资的本质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尤其夫妻公司,一旦婚姻破裂,很多人性底层的都浮了上来,可谓更是风险啊!

最后,鹏祥律师提醒,在夫妻公司中,婚姻稳定是压倒一切的根源!!

【第10大危险:一人公司】

新《公司法》删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了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通俗理解就是,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条款对夫妻公司可谓影响巨大,搞不好会把公司和夫妻的财产都赔掉。

首先,我们要了解实务中法院是怎么裁判的。在实务审判中,夫妻公司是否是一人公司并未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在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下,有视同是的,也有视同不是一人公司的。

其次,如果视同一人公司会有什么危害?如果视同一人公司,则夫妻公司会面临高难度的证据证明,法言法语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这个最致命,现实中,夫妻公司一旦要求举证责任倒置基本上都很难自证清白。

然后,不利后果就是作为股东的夫妻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赔不完钱,夫妻个人也跑不掉,就都要掏腰包了。

最后,那么夫妻公司如何避免呢?夫妻公司核心关注就是法人人格否认。关于法人人格否认,见本文第二个危险。夫妻公司只要成功防止法人人格否认,无论实务裁判如何不一致,你都不用担心了,因为这是从根上去解决问题。

鹏祥律师提醒,在公司法领域,很多都可以前置的。

比如,交一个像鹏祥律师懂商法的律师,或者去更多的证明公司具备财产独立性,比如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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